三亚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来源: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 浏览量:216 发布时间:2018-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教学管理中的督导作用,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为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加强教学常规检查,注重细节和过程管理,强化教学管理。
第三条 提升课堂效益。引导课堂向教学模式更多样、学习效率更高、教学品质更好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促进学生发展。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实现学生的更好发展。
第五条 形成自我督查意识。通过常态化督教、督学、督管,促进各学院形成自我督查的自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工作隶属教学质量监控处。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对学校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发挥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作用。
第九条 教学督导教师要开展针对性督导,针对不同教师个体或群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运用不同的方法、活动、程序对教师进行评价和指导,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教学调研与指导
1.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2.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师教学水平、讲课质量、教学态度、教学秩序及教学管理等情况,分析和评估课堂教学效果,给出合理建议和科学指导。
3.深入各教学单位、教研室了解教学研究情况,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一条 教学巡视与检查
1.组织并参加学校日常教学检查工作,进行学期各阶段(期初前、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运行情况巡查。
2.深入进行教风学风督查、教学督导信息反馈、教学数据采集等教学过程监控工作。
3.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随机性听课,或按照学校统一布署进行针对性听课。
4.组织并参加试题审查工作,对部分期末考试试题进行审查、把关。
5.定期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行政部门、学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学院反馈。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应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查,并按时完成好各项督导任务。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要做到指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了解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六章 聘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从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及管理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教育事业,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专家中聘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专业应分布于学校现有各一级学科。教学督导组成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2.关注学校发展,热爱教学工作,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3.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丰富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经验,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
4.为人正派,办事认真,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发表意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校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按照工作目标,以学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身体情况和本人意愿等,可以续聘或不聘。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的计划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应向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不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有权随时解聘其督导职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分管教学质量监控的校领导批准,提前解聘。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代表学校执行督导任务,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组成员提供所需材料,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对教学督导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以及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或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反馈,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受聘的兼职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津贴制待遇,由学校在聘任时确定并按期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可参照以上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二级学院督导组,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